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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石油分公司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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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机打普通发票(单联)的请示》(石化股份辽财[2010]267号),经省局研究,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进行管理,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的单联式发票,由省局统一组织印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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