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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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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可以对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统一向大东区国税局申报、纳税。

二、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税后,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由总机构将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汇总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三、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涉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注销等手续时,由原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涉及到清理税款、缴销发票工作时,由纳税人汇总缴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此复。

附件: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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