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许可事项的公告

—————————————————————————————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2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专用发票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公告如下:

一、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租赁经营场地必须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产;

(二)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一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百万元标准,也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专用发票;

(三)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属于总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提供总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四)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和其他违规行为的。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专用发票。

二、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生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和注册资金证明(或总机构验资证明);

(四)连续12个月内销售达标的会计报表;

(五)单价在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

三、凡具备发票购票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万元专用发票。需要提交相应材料,由各县市区分局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