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文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失效。】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务登记管理,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意见》(辽国税发[2010]137号)文件精神,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按照方案要求贯彻执行。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国、地税机关信息交换,切实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实施意见》(辽国税发[201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效能。国、地税机关统一颁发一个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类型。

  (二)坚持全面推进、协作配合的原则。在全市所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逐步开展联合办理登记工作;按照“先国税后地税”的顺序办理税务登记,国、地税协作配合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违章处理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方法、步骤

  (一)整合抚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窗口,设立1个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

  (二)对于企业类税务登记,由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登记窗口办理,具体包括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及胜利开发区的税务登记办理;其他各县、区暂不实行一个窗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按照先国税、后地税的顺序,由国地税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于个体类税务登记,各县区均按照先国税、后地税的顺序,由国、地税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四)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对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依据《抚顺市国家税局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单》,为纳税人办理地税的税务登记事项。

  (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凡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办理变更,办理程序和方式比照开业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和工本费收取

  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后,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五、违法违章的处罚

  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进行处罚。

  六、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一)为纳税人外出经营开具《外管证》或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按照现行国、地税业务管辖范围分别管理。

  (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在《抚顺日报》上声明作废。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凭纳税人提供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和刊登有声明作废的报纸,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注明“补办”字样。

  (三)在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注销(迁移)税务登记的,由各县、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收回并销毁税务登记证件。

  在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注销(迁移)税务登记的,均由各县、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并销毁税务登记证件。

  (四)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地税部门核发盖有国、地税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地税自管户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发盖有地税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联合办证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地税局负责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地税负责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地税负责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地税负责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八、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