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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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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本文自2018年3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公布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标准。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产值分配系数×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本公告公布的单耗数量标准有效期一年,期满重新核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液体乳及乳制品

  2.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植物油

  3.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单耗数量---酒及酒精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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