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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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扎实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解决纳税人反映突出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且对其拥有产权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赁或无偿使用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且租赁期或使用权在一年以上的。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专用发票。
二、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二)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生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产权人无偿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应由产权人出具产权证明和授权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上述复印件由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审批实施
审批实施的程序、范围和方法等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执行。
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具体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文件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6日
为了扎实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解决纳税人反映突出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且对其拥有产权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赁或无偿使用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且租赁期或使用权在一年以上的。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专用发票。
二、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二)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生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产权人无偿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应由产权人出具产权证明和授权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上述复印件由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审批实施
审批实施的程序、范围和方法等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执行。
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具体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文件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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