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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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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中部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为7%。

  二、“广告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4)”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为10%。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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