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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同城通办”办税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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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要求,转变职能,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同城通办”办税方式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4年9月1日起在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的相关业务实行“同城通办”办税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的受理地点

  在全市国税系统范围内,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同城通办”受理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事项,由传统的固定地点办税服务厅受理,转变为由纳税人根据便利原则任意选择办税服务厅受理方式。在全市范围内的任一办税服务厅均能受理办结。

  二、“同城通办”的受理业务

  “同城通办”办税方式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及验旧、报税认证、税务咨询等六类业务工作,但相关系统提示纳税人存在异常涉税信息的情况除外。

  (一)(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同城通办”包括准期内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停复业登记。不包括逾期办理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以及报验登记等业务事项。

  (二)(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同城通办”包括各税种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表、财务报表的申报(不包括pos划卡缴税纳税人)。不包括逾期申报、申报表修改、删除、补充申报等业务事项。

  (三)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同城通办”包括正常申报产生的各税种的税款征收及已形成应征税款的开票业务(不包括pos划卡缴税纳税人)。不包括自查补报等情形下的税款征收。

  (四)发票发售及验旧

  发票发售及验旧“同城通办”包括不存在违章行为的普通发票验旧及领购。不包括票种鉴定、超限额或增量领购发票、申请印制衔头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等业务事项。

  (五)防伪税控报税认证

  防伪税控报税认证 “同城通办”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的报税认证。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税卡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存根联补录等业务事项。

  (六)税务咨询

  税务咨询“同城通办”包括各项涉税业务的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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