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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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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文件规定,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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