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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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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等有关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统一由市国家税务局下放至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5年2月 1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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