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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本文第二条自2016年9月29日起失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附表标准(见附件)。【此条款失效】

三、各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本地区分行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四、各地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五、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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