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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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