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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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锦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58号,邮政编码:121013,联系电话:0416-3861010;设锦州市税务局解放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32号,邮政编码:121001,联系电话:0416-2123574。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32号,邮政编码:121001,联系电话:0416-2139650;临时办公地址分别设在锦州市太和区市府东路34号、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58号,邮政编码分别为:121010、121013,联系电话分别为:0416-2139650、0416-3861104。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不变。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不变。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承接原机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及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承接原机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及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原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承接原机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及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原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大有经济区分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大有经济区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承接原机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及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二、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的名称开展工作,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锦州市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锦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锦州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锦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锦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58号,邮政编码:121013,联系电话:0416-3861010;设锦州市税务局解放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32号,邮政编码:121001,联系电话:0416-2123574。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32号,邮政编码:121001,联系电话:0416-2139650;临时办公地址分别设在锦州市太和区市府东路34号、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58号,邮政编码分别为:121010、121013,联系电话分别为:0416-2139650、0416-3861104。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不变。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不变。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承接原机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及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承接原机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及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原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承接原机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及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原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大有经济区分局暂挂中国税务原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大有经济区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承接原机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地址及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二、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锦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的名称开展工作,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锦州市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锦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锦州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锦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锦州市国家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锦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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