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本文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后,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市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组织学习和准确把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的各项规定,确保新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掌握本地区总机构在省外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户数、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及利润等基础信息,并纳入分户台账,实施动态管理。要加强对分支机构月(季)度预缴申报管理,做好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和计算税款比例等各项指标的查验核对工作,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二是对法人总机构在本地区,非法人分支机构在省外的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辅导企业做好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分摊以及《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传递工作。
三、加强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做好信息传递工作。要充分运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其他传递方式,做好与总机构、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信息传递工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做好各项工作。要积极探索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防止实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所得税后,发生放松管理的现象。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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