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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报批管理和备案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及管理,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59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一)事先备案的范围

1. 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 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6.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7.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9.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10.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11. 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13. 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15. 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管理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对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审核,工作程序总局已明确的按总局规定执行;未明确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相关规定执行。

1. 对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截止之前提请备案,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备案工作。

2. 对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征管通用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执行;对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也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3.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由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局、所)审核。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相关资料,但最迟不得超过汇算清缴截止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相应税款。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等,由备案机关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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