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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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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现将委托代征印花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和代征人信息(见附件)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车辆购销合同:2018年7月20日--2021年7月19日。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

  印花税、车辆购销合同金额、0.3‰。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关于委托抚顺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等单位代征印花税的公告》(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单位和代征人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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