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3]103号文件精神,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认定工作。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贵州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其样式见附件一和附件二),由各市(州、地)、县(区、特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税发[2003]103号文件的规定核发。
附件:1、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