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本文第二条中“1、依法代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设置代开发票岗位及窗口,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自2016年9月29日起失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除总局《通知》规定外增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性经营者。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要求
1、依法代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设置代开发票岗位及窗口,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此条款失效】
2、依法征税。代开发票必须依法计征税款,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在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免税"戳记为长方形,规格为长4cm宽2cm,字体为宋体。
税种及适用税率,填写在备注栏内。
3、小额销售额标准。根据我省实际,对个人小额销售额,暂定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
4、代开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为长方形,规格为5cm×3cm,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字体为仿宋4号字。
"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州、地国税局统一刻制。
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及启用时间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
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自2004年10月1日起启用。
四、请各地于2004年10月30日将现行使用的"税务机关通用发票"的库存数,以及需要印制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计划数,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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