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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贵州织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等29户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机组)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

现将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贵州织金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等29户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机组)认定的通知》(黔经信资源〔2014〕1号)转发给你们。为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企业的认定情况,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明确的排放标准,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认真按政策规定给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在政策执行中,要与当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联系沟通,认真审查,加强日常管理。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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