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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精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三、将“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修改为“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四、新修订条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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