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我区税务部门纳税人涉密信息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市)国税局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强化保密教育,深入领会新形势下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保密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
二、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管理工作实际,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的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防止泄密、失密。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管理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的方式负责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由各受理部门自行印制。
三、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要求。凡“通知”所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需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由归口管理业务部门受理,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提交同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协办单位和个人(如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车管部门等)要严格履行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协议。
五、责任追究。对税务人员或查询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生纳税人信息泄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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