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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立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立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的政策规定,使税务干部准确掌握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政策内容,其具体征免计算方法为: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滋生的利息,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滋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滋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及时做好对储蓄机构的辅导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储蓄存款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政策对本辖区内的储蓄机构进行传达和辅导,督促储蓄机构尽快做好免征利息税后相关软件的修改、调试和应用工作,使国家相关政策能够及时贯彻落实。

三、认真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国家暂免征收利息税的相关政策通过各类宣传媒介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的具体内涵。

附件:1.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

                                             2008年10月16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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