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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操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国税函[200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区局对综合征管系统(西藏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模块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增加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相关数据比对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对等功能,新增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对附表二的相关内容也按现行要求做了相应调整。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操作注意事项》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在3月份的征期内能够熟练操作。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操作注意事项

                            200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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