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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各地(市)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税收纳入日常税收管理,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

二、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各地市税务机关要落实好《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翻印文件【2009】14号)和《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翻印文件【2009】21号)文件精神,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

三、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各地(市)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27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

四、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

各地(市)应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函[2009]2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抓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

五、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152号),要求及时做好税务证明出具等相关工作。

六、抓好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

各地市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3日内向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七、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调研力度,掌握纳税人反映和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给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八、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及表格。上报方式发FTP(CENTRE/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2009非居民);传真:0891-6835480;各地如无上报内容,也需上报加盖公章的空表。

九、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

                            2009年3月31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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