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14号)和《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发【2009】34号)下发后,各地区供电企业如仍继续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地区税控系统数据无法与应缴增值税相对应。经研究,现对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发【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山南、日喀则、那曲地区电力产品增值税暂不实行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办法”。因此,自2009年3月1日起,各地电力产品用户所需发票应由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统一开具,电力产品增值税由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结算征收。为便于企业管理,可由拉萨电业局统一向各地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各地区供电企业在2009年1-4月期间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行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再向国库申请办理已征税款的退税工作。
20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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