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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拉萨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地区行署所在地(包括所在地县)和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0%

三、开发区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3%。

                            2009年5月21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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