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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局领导外出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

现将《局领导外出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2009年6月10日

局领导外出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和基层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导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组成。

第三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局长因公外出、休假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岗位期间,可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或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主持或负责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和处理受局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以外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导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其他局领导外出(含考察调研、出差、参加会议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事先报请局长同意,并向办公室告知具体离开和返回单位的时间及行程,由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向其他局领导及机关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六条 局领导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可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考察调研等形式,紧紧围绕考察调研主题,有针对性地选择考察点,既要了解可供推广的成功经验,也要深入困难比较多、工作难度比较大的地方和单位,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以利于全面掌握实情,指导工作。须在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后执行。

第七条 局领导考察调研活动开始前,随行处室应根据调研主题和内容,提前确定基层反映问题的汇总整理人员。2个以上处室随行的,由局领导指定一个处室牵头负责整理。考察调研活动结束后,相关人员要及时整理基层反映的问题,并在出差归来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局领导审示。

第八条 局领导在考察调研期间基层反映问题涉及到的处室负责承办处理有关问题,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分已解决、可马上解决、拟将来解决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准备答复基层的意见。对反映的问题已解决的,要说明有关情况;对可马上解决或拟于将来解决的,要简要说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并做好相应解释。

第九条 局领导在考察调研期间基层所反映问题的承办处室应及时答复基层。对局领导批示有明确答复时限要求的,按局领导批示办理;对局领导没有明确答复时限要求的,应在1个月内以适当方式答复基层。

答复内容涉及2个以上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汇总相关承办处室答复材料后统一答复。牵头处室有时限要求的,相关承办处室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向牵头处室提供答复材料;牵头处室没有提出时限要求的,相关承办处室应在15日内提供答复材料。

第十条 对落实基层反映问题的答复工作,纳入办公室督办工作范围。办公室对答复基层问题工作进行督办立项,督促有关处室及时答复基层。

第十一条 局领导外出参加有关会议、承担专项任务、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等(以上活动均含区内外),由区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及时通报情况,避免影响机关正常工作。局领导行程由办公室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其他局领导及相关部门通报。经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局领导外出参加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情况、需要办理事项(应确定具体承办处室或牵头承办处室)等按程序向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报告。对需要办理事项,纳入办公室督办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局领导外出应轻车简从,尽可能安排集体乘车,减少随行车辆,尽量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得迎送,不得悬挂或张贴欢迎(送)标语、横幅。

第十四条 局领导外出用餐、住宿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提高接待标准,尽可能安排自助餐,或简单的工作用餐。住宿应安排在内部招待所,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外出活动中不得安排专场文娱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纪念品。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要尽量减少基层负担。

第十五条 局领导外出时,不得有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六条 局领导外出时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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