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专项督察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9〕1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督察内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09]117号)等文件精神,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2009年全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15号)提出的各项要求,抓住重点,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高效完成今年税收执法检查任务。
二、检查方式
检查要在本级税务机关全面自查(税务稽查案件可选择部分案件抽查)的基础上,下查一级。各地(市)税务机关对下检查面应达到50%,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对部分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上报总结时间
检查报告、报表应于11月10日前将上报至“FTP/督察内审处/2009年执法检查/自查”路径。报告形式包括纸质正式公文和上传电子公文两种。
2009年8月18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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