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藏政发[200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
自治区烟草公司以批发价格将卷烟批发给单位和个人,以自治区烟草公司为纳税人;
各地区烟草公司以批发价格将卷烟批发给单位和个人,以各地区烟草公司为纳税人。
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只在卷烟批发环节征收。
三、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计税依
自治区烟草公司和各地区烟草公司所批发的所有卷烟的销售额。
四、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纳税时间
卷烟批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征收入库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由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就地入中央库。
六、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表
鉴于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申报表使用量较少,因此,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表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附件二所附申报表的样式自行印制。
附件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附件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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