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兼职教师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各单位:
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兼职教师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干部培训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09年7月31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兼职教师评聘管理办法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兼职教师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适合干部培训教学的兼职教师队伍,为促进我区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为明确兼职教师的评聘条件、聘用程序和管理职责,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兼职教师聘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热爱税收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2.必须具备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业务技能和施教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熟悉成人培训教学特点。
3.能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编写教学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4.遵守兼职教师的各项管理及规定。
二、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1.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应与税收工作及干部培训需求相适应,以重实践能力、实际经验为主。
2.各地(市)局和区局机关各单位,要以对西藏税务教育培训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向区局人事处推荐兼职教师初选人员;或由人事处约请上述各单位(部门)推荐兼职教师初选人员。
3.区局人事处对各单位(部门)推荐的人选通过背景资料分析、培训、随机访谈、试讲等多种实践活动进行考核,严格把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聘任意见,报区局审定。
4.区局审定批准后,税务干部学校根据教学需求情况对兼职教师资格及其聘用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须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附件3),报送区局人事处,由人事处向兼职教师颁发聘书并函告本人所在单位。
三、 兼职教师的管理
1.兼职教师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培养的办法,对责任心强,有较高专业和教学水平,深受学员欢迎的兼职教师,要纳入骨干教师队伍人才库。对责任心不强,培训教学效果不理想,学员认可度较低的兼职教师实行自然淘汰。
2.兼职教师的聘任期限视课程及授课情况而定,原则上以3年为一聘任期限。
3.税务干部学校每年初召开一次兼职教师座谈会,统一学校教学原则、要求;同时,明确新的一年培训教学工作任务及具体教学要求。
4.区局人事处和税务干部学校要负责组织人员听课,并听取学员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负责督促和检查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情况。
5.税务干部学校负责对兼职教师工作量统计,负责兼职教师的年度学员评教、教师评学工作,其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6.在开展办班培训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单,经税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7.兼职教师的课酬标准根据总局教育中心的规定,参考其他省区税校的标准确定。
四、兼职教师的职责
兼职教师应以主人翁的姿态,遵守《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兼职教师培养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积极承担干部培训的教学教材及教案编写工作,为学员提供相应的学习资料,评估教学效果。根据培训教学工作的需要,服从教学安排,接受学员、专家及领导评教等教学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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