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规定执行期限为2009、2010年两个年度,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9年4月3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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