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车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区开征以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成绩。2008年全区征收车船税1263万元;2009年1-8月份征收135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45 万元,增长68%。车船税收入的大幅增长,与各地(市)税务机关加强配合协作,制定各项有效征管措施是分不开的。为了严格贯彻落实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收入应收尽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征管情况
据统计,截止2009年8月底,全区在籍机动车辆有19.09万辆,已纳车船税车辆5.05万辆,已办理手续的免税车辆3567辆,已参保车辆5.06万辆。
(一)征收情况
车船税开征一年多以来,各地(市)税务机关认真落实政策,积极组织收入,使车船税收入大幅增长,今年1-8月份,除日喀则外,其他地(市)的收入都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其中增幅较大的有拉萨,收入83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16万元,增长99.5%;阿里收入4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7万元,增长68%;林芝收入12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51万元,增长67%;山南收入10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万元,增长56%;其他地区的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见附表)。
(二)主要措施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了车船税的顺利开征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市)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均成立领导小组,对政策学习、税源调查、宣传辅导、征收管理等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周密部署,为车船税的顺利开征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2.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车船税作为我区一个新开征的税种,开征意义重大。为了向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各地(市)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通过电视、报刊、门户网、手机短信平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如拉萨市印制了5万份《车船税宣传提纲》(藏汉版)放在代收代缴的保险机构营业厅,向纳税人赠送或由纳税人索取;昌都通过当地报刊和电视刊播《致车辆所有或管理使用人的一封信》;林芝、山南、那曲在纳税大厅和代收代缴营业厅张贴宣传提纲,并通过电视进行公告;日喀则专门抽派税务干部进驻保险机构,进行政策宣传、辅导,及时解答问题;阿里召集地区有关单位的办公室主任进行政策宣讲等。
3.税险协作,确保委托代收代缴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154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各地(市)税务机关及时与保险机构签订代收代缴协议书,明确代收代缴范围、工作流程、减免税车辆的认定、税款的解缴方式、信息的传递、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票证管理等事宜,保证了保险机构及时履行代收代缴责任。山南等单位对保险人员进行多次培训,使其掌握政策和工作流程,使代征工作顺利开展;一些单位对保险公司的代收代缴工作进行监管,降低漏征现象。
4.与车管部门配合,实施源泉控管
各单位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147号),建立税务、车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并将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作为车辆注册登记、入籍、转籍、过户等手续和车辆年审的前置条件。拉萨市与车管部门签订了委托协查协议,从源泉上进行控管。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车船税税源分散,流动性大,难于控管,开征一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对车船税税源分析可以看出,我区车船税存在漏征面大,入库率低的问题。我区全年车船税理论税源约为4000万元,2008年实际入库1263万元,入库率为31.5%,从今年1至8月收入情况看,预计全年可完成2000万元,入库率为50%。造成入库率过低的原因,一是车船税与“交强险”息息相关,“交强险”征收不利,是造成车船税征管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摩托车存在不挂牌、不年检、不买保险等现象,造成大量漏税。二是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对车船税相关政策了解少,主动申报率很低,漏缴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为提高投保率,个别保险机构为保住客户而不能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业务。四是由于车船税税额低,主管税务机关未采取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进行严格控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协作沟通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税收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8] 120号)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的责任人,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坚决避免和杜绝保险机构具体操作执行环节的随意性。各主管局要加强信息比对,应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设立信息台帐,登记纳税人车船信息,每月定期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换;税务机关要对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比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加强与交管部门的配合
1.严把车辆审验关。税务部门要主动与交管部门联系,将车船税缴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作为办理机动车入籍、转籍、过户、年审的必备手续。对未提供车船税缴税证明的,不得办理机动车辆相关业务手续。税务机关对未按时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让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2.确保源泉控管。税务部门要加强与车管部门签订协议,建立税源变动定期报告制度,做好数据信息传递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机动车辆增减变化情况;对应税车辆、未税车辆进行信息分类,确保源泉控管。税务机关每季度末要与交管部门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建立相应的车辆登记、变动台帐。
(三)建立车船登记信息
各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车船信息的登记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房屋、土地、车船信息档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在征管系统中录入房屋、土地、车船信息。
1.各税务部门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时,要求其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2.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经税务人员核实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证或变更登记证。
3.税务部门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不能完全依赖于保险机构,要利用登记的车船信息,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将漏征漏管车辆及时纳入管理。
20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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