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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批复



阿里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货物运输运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问题的请示》(阿国税发[2009]48号)收悉,依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对于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按照《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藏国税函[2003]201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174号)以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7]250号)执行。

二、对于纳税人发生的货物运输费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四项“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八条“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规定执行。

                                             200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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