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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公告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及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现对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税收管理公告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按实际交易价格开具二手车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计算交纳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对申请领用二手车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委托代征税款手续(委托代征协议书见附件),由其在为他人开具二手车发票时代征税款。

  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出售二手车需开具二手车发票的,包括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和增值税非应税单位(如行政机关和其他非应税企事业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先代征税款后予以开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税函〔2009〕90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代征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向交易市场申请开具二手车发票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对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不予开具发票。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出售二手车需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发票的,应提供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市场不代征税款而由二手车出售单位自行申报,但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将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作为开票附件贴于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二)对需开票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其行驶证判断,交易市场应将其提供的行驶证复印件作为附件贴于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三)二手车价格评估资料。

  (四)二手车交易合同。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二手车不属于应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如果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发票后,销售方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领用二手车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电子开票信息,保管年限不少于5年。

  六、领用二手车发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限在其经营所在地领购和使用二手车发票,不得跨县区使用发票。

  七、二手车交易市场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将其二手车经销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有关增值税规定申报纳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兼营二手车经纪活动的,应当分别核算,并按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八、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交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机关管征的,按下列情况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帐证核算健全,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用查帐征收方式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帐证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或具有其他规定的情形,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九、对于二手车实际交易额高于开票金额的或者所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不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资格条件的其他二手车经营主体,不能代开二手车发票,违反规定代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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