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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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