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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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