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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的通报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和监督,依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厦国税函〔2011〕170号)的要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年检工作。年检工作分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查、区级税务机关检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检查和市局税务机关专项检查等四个环节,共对49家有限责任所、1家分所和421名执业税务师进行年检,年检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检概况

  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视和领导下,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精心筹划,制定了年检实施方案,年检采取自查与检查、案头审计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国地税紧密协作,市区两级高度配合,组织工作严谨、有序,检查过程紧凑、高效,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年检工作达到了检验行业执业质量与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的目的。

  在自查环节,大部分事务所能够克服时间紧的困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但仍有2家事务所未能按期完成自查,影响了后续工作的开展。在区级税务机关检查评价环节,涉及到的基层局大都能认真对待,结合日常对事务所的管征情况和受理鉴证报告反映的情况,对事务所自身是否遵章纳税和是否遵守行业执业规范作出实事求是、客观的评价,尤其是湖里区国家税务局和思明区地方税务局认真对待,全力配合,完成的情况较好。湖里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2010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和2010年度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抽查,很好地完成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工作。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对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案头审计,为第四个环节的检查工作储备了案源。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抽调事务所人员进行执业资质和程序检查环节,尽管面临年底节前工作繁忙,被抽调人员仍然能够克服困难,不计报酬、不辞辛苦积极参与检查工作。检查小组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对17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遵循执业程序、执业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抽查发现事务所在业务档案归集的规范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内部审核制度的建立上与上一年度相比,有很大改进,没有出现大的问题,这也说明通过近年来扎扎实实地开展年检工作,使事务所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有较大提高。由思明区国税局和思明区地税局组成联合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小组,做了大量的工作,依照《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规程》,通过查阅鉴证底稿、实地查看、约谈等方式对8家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进行执业质量评估,4家事务所在评估中未发现问题,另4家事务所则不同程度存在些问题。

  二、行业情况

  我市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现有52家,执业注册税务师466人,2011年共为22372户企业进行了所得税汇算鉴证,调增应纳税额519597万元,调减应纳税额588158万元。从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抽查情况看,除个别涉税审核不够全面,出具报告格式不够规范外,并无发现其他重大问题。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执业环境改善,中介机构的业务市场得到了扩展。伴随中介机构规模扩大,业务量明显增加,业务收入随之增加。同时,执业人员情况也呈现出流动频繁的行业特点,大部分税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税务师事务所出现人员整合,注册税务师转所频发,从外地转入我市,从兼职走向专职,由从业转向出资办所。事务所开始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现集团式连锁企业,或采用参股形式成为分所。

  通过检查,没有发现刻意隐瞒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或者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问题。绝大多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中,能够遵循自愿委托,依法代理,独立公正,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出具的涉税审查报告基本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涉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及从业人员基本达到规定标准,出资人基本符合规定条件,没有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相关事项变更能够按规定办理。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情况总体情况良好,但是,通过年检发现,行业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一)事务所未能完全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要求出具报告,对企业涉税问题未能尽责辅导,对应披露事项未能完全披露。联合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小组在就厦门毕安税务师事务所对XX公司2010年所得税汇算鉴证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该企业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虽然事务所在鉴证时有发现,但仅口头告知企业个股及个别阶段有盈利要按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则认为整个年度是否盈利才申报缴纳,事务所未披露该事项,企业也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类似的情况还有厦门中企税务师事务所在对XX公司2010年所得税汇算中,中企事务所发现了企业商品损失、商品促销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备,只是口头提醒企业应尽快向税务局办理有关手续,在企业出具书面保证的情况下,事务所无作成本调整也没作披露,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二)事务所业务培训不到位,税务师执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事务所由于规模不大、人员不多,大多未设置专职组织培训的人员或部门,不能系统地、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往往是新业务来了,临时突击学习一下就开始执业,即使培训,也因部分人员在外执业而无法全部到齐,影响执业质量。厦门盈泰税务师事务所对XX公司2010年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中,存在以工资单代替劳务费列支劳务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成本等问题;厦门晟源税务师事务所在对XX公司2010年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中,存在购买服装列入工程施工等未调整事项的问题。

  (三)尽管税务所和会计所、评估所、律师所等进行业务重组,采用兼并、联合、参股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一条龙的服务方式,但“零、散、小”的规模格局至今未得到根本性改观。事务所由于工作人员少,尤其是后勤人员少,办公室工作人员大多不懂业务,同时往往身兼数项工作,既要对外衔接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管理内务及后勤,甚至还兼打字员、复印员、档案报管员等工作,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办公室工作效率及水平的发挥,比如2家事务所未能按期完成自查工作,个别事务所对自己所属的税务师具体人员情况不清楚,对超龄税务师继续申报,存在随意填报人员名单等项目的现象,部分事务所未能按期报送行业报表数据等,个别事务所的出资人已达70周岁,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质量管理不规范,三级复核未严格执行,执业风险大。事务所由于人员结构的不完善,部门设置的不健全,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三级复核不能全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1.项目负责人并不都是注册税务师,部门经理在复核环节,既要负责项目的一级审核,又要负责部门经理一级的审核,而事实上部门经理又不可能是每项业务的实际项目负责人,导致操作与责任承担者不一致。2.未按业务种类分设总审核,各类项目由一人负责审核,由于审核人员受专业限制,往往对项目的审核停留在对报告格式或个别文字的修改,未深入实质。3.一些重大客户的业务存在一定风险,但事务所碍于情面或利益而违背职业准则出具报告。相当部分事务所未能按规定提取执业风险金。

  (五)行业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开发与应用不足。行业基础数据管理信息化程度低,以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对行业监管所做的工作还不够全面,以信息化为手段增强公众信息服务的功能开发还比较粗泛。

  四、整改措施及工作要求

  通过年检,摸清了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现状,发现了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厦门楚瀚税务师事务所(已由市地税局处53306.78元罚款)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责任人张式练2个月内(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对厦门盈泰税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相关责任人林禄生2个月内(20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对厦门晟源税务师事务所江勇航责令1个月内(20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

  (二)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报告统一格式范本(试行)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今年起凡承揽4种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相应类型的统一格式文本编制鉴证报告,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予以更正。事务所出具报送给税务机关的鉴证报告时,须登陆地税网站“涉税鉴证业务报备”系统,按要求进行鉴证业务报备。做出以上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市涉税鉴证业务,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因此,要求事务所对企业涉税问题应尽责辅导,对应披露事项应该给予披露。同时,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应对使用鉴证报告的质量作出评判。

  (三)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加大对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力度。基层税务机关要建立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定期检查制度,注税中心要采取从事务所抽调一定数量税务师与税务干部组成执业质量评估检查小组等方法,对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

  (四)事务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依法纳税,并按规定提取执业风险金。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不搞强制代理。要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业务,按标准收费,坚决制止恶意低价竞争的行为。

  附件:厦门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税务师名单(截至2012年4月28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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