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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福州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235家纳税人(详见附件)2013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金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欠税人存款中扣缴;

  二、收缴欠税人发票或者停止向欠税人发售发票;

  三、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欠税人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欠税;

  四、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五、提请法院向欠税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

  同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欠税期间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欠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不得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否则,将依法处以所欠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所逃避的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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