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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湄洲岛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湄洲税务分局2017年第一季度欠税公告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莆田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纳税人(详见附件)2017年3月31日前欠缴税金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欠税人存款中扣缴。

  二、收缴欠税人发票或者停止向欠税人发售发票。

  三、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欠税人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欠税。

  四、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五、提请法院向欠税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

  同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欠税期间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欠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2017年第一季度欠缴税款纳税人公告清册

                                           莆田市湄洲岛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湄洲税务分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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