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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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