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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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