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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通过《名单》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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