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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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