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对应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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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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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