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对应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