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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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