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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发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市局2010年的工作部署安排,从2010年4月份开始,各县市区局要认真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存根联专项核查工作,市局已将2009年1月至2009年10月专用发票滞留存根联信息导出,并进行了清分筛选,现将滞留票信息下发各县市区局(见附件一,附件位置:ftp://流转税管理科/任务通知/ 201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发票核查信息,下同),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滞留发票核查工作:

一、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市局下发的核查信息,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必须认真查处,把问题查深查透、查出结果。

二、下发信息中,涉及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开出的滞留票销方信息,在核查过程中,若发生在所属加油站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应要求其出具在市公司取证的纸制证明,在核查期内转交市局,由市局统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协调了解、核查有关情况,以取得所需证据。

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此次滞留存根联核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同城核查。是指以销货方为主。同时,对购销双方企业在同一县市区的滞留票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

(1)对销货方核查

销货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根据下发的销货方核查滞留发票信息(见附件一表一),按照《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核查单》(见附件二)规定的内容,对每张存根联发票的开具情况实地调查取证。并填制《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核查单》(附件二)。

(2)对购货方核查

购销货双方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完销货方滞留票原因后,再到购货方进行核查(对同一购货方外购其他县市区的货物产生的滞留票可以一并核查)。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购货方核查发票信息(见附件一表二),应逐份实地调查取证,核实其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并填制《存根联滞留票购货方核查单》(附件三)。

核查结束后,各管理部门将《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核查单》(见附件二)、《存根联滞留票购货方核查单》(附件三)及相关资料上报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审核后,将《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核查单》(见附件二)、《存根联滞留票购货方核查单》(附件三)统一编号,并妥善保管原件,以备市局调阅。各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应汇总管理部门核查结果,对购销双方均在本县市区的填写并上报《滞留存根联同城核查及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对购销双方跨区(本市跨县市区)的,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上报《滞留联异地协查及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及纸质《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核查单》(见附件二);于2010年5月25日以前上报市局(上报路径:ftp://流转税管理科/县市区局上报/上报增值税文件/2010年度滞留发票核查)。

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必须确保取证资料与原件内容相符,在取证复印件的空白处注明取证来源、经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对核查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达到立案标准的,必须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阶段,异地核查。以购货方为主。对第一阶段中,购销双方跨区(本市跨县市区)的,购货方未进行认证抵扣申报的滞留票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根据各县市区局上报的《滞留联异地协查及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及纸质《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核查单》(见附件二)核查情况,市局再次进行清分并下发相关数据,由购货方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核查完毕后,由各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将核查情况汇总,并在《滞留联异地协查及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上加注“购货方核查结果”,于2010年7月10日以前上报市局(上报路径:ftp://流转税管理科/县市区局上报/上报增值税文件/2010年度滞留发票核查)

四、在滞留票核查时,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处工作。对于发票核查结论中有属于按政策规定不予抵扣情形的发票,要逐票查明具体原因和详细情况,要根据发票票面开具的货物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对照有关账务和凭证进行核查,确保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对因客观原因未能认证抵扣的发票,要结合货物流向和资金往来逐票核对纳税人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对于纳税人自动放弃进项税额抵扣的,要作为复查的重点,通过比对滞留票开具时间和账务处理时间以及资金流向,尽可能弄清楚其不申报抵扣的真实原因,并结合资金往来、货物流向核查纳税人有无帐外经营和隐瞒收入的情况。对于各种原因的“借名购物”情形,要注意核查有无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同时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进项发票的问题,并责令其积极配合,追查滞留票对应货物及资金的流向,延伸核查第三方纳税人(借名购物者)的账务处理和税款缴纳情况,把问题查深查透查彻底。

五、各县市区局于2010年7月10日前上报滞留票核查工作情况报告,上报路径:市局ftp://流转税管理科/县市区局上报/上报增值税文件/2010年度滞留发票核查/2010年7月10日前上报滞留票核查报告。

附件:1.2009年1月至2009年10月滞留票(略)

2.存根联滞留票销货方核查单(略)

3.存根联滞留票购货方核查单(略)

4.滞留存根联同城核查及处理情况统计表(略)

5.滞留联异地核查及处理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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