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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税局,矿区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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