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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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