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1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