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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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